辩护词范文 刑事案件优秀辩护词(7)
2022-03-15 来源:句子图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震作出死刑判决的唯一直接证据是同案被告人侯常生的口供。而被告人侯常生的口供前后矛盾,难以断定真伪。被告人侯常生在内蒙古公安机关所做的第一次(2010年3月19日)和第二次(2010年3月23日)口供均称其和被告人王震杀害本案被害人是在受他人指使和收买的情况下实施的。直到被押解到北京后侯常生才改变口供称是报复杀人。而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侯常生又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不属实”,原因是其在刑警队挨了打,受到了刑讯逼供。(参见一审第一次庭审笔录第十一页、第十二页、第十五页),而公诉机关又未能提出应有的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侯常生没有受到过刑讯逼供。对此,一审法院并未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确认。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也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审法院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被告人侯常生的口供并不真实,不能以此作为定案根据,更不能以此为据判处被告人王震死刑。而应当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