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凯里汇通惠重新量刑定罪的呼声(2)
2023-04-09 来源:句子图
我们在该案的民事诉讼权被剥夺,我们的合同出借款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我们伟大中国近千名公民的人权和神圣法律的尊严竟能遭受这等的践踏蹂躏吗?! 我们这些人民群众向汇通惠公司出借款,是
看到的是当时国家支持微企的相关政策!
看到的是人民政府颁发的各种合法证照!
看到的是该公司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看到的是该公司董事长王勇等人白纸黑字保本保息的庄严承诺,立下的是不担任何风险、资金由银行托管的借款借据,正规合同!
特别是,看到该公司被相关监管部门叫停后,又准予开业复业,并经常有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到该公司去复查抽查检查,才认定该公司的经营行为合规合法、可行无风险,无可非议值得信赖。
这些属于有关职能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的问题,我们暂且可以不去追究,但是至少不至于将这些矛盾转嫁到上当受骗的我们这些人民群众身上去!
作为个体的我们,又没有执法权利,又没有监管权利,根本无法分辩该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的啊! 人民群众与该公司的合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签订的,理应在国家颁布的《合同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想通过把王勇汇通惠案定为非吸,就将受骗上当的人民群众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变成一张废纸,人民群众在该案省吃俭用辛辛苦苦积攒的血汗钱就打水漂吗? 为此,特别请求相关部门依法做好该案的善好工作,尤其是在追赃挽损,确保出借人的人权、诉讼权及受损资金的保护权等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妥善处理好。 避免把本来没有的矛盾,制造成为影响安全稳定团结的矛盾! 三、我们认为王勇汇通惠一案应涉嫌巨额经济诈骗,出借人受害人出具在公安的材料足以佐证,王勇吸收的近80%以上的资金都是在项目方断资后,王勇等仍利用该断资项目向完全不知情的出借人骗借。
仅以王勇在法庭上保证的贵丰项目为例,他用贵丰项目吸资达3700多万元,实际投放贵丰才100万元,他说至2019年5月贵丰还清这100万元后,再也没用贵丰项目吸收过一分线,若有,他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事实上,据不完全统计,自2019年5月20日至8月底,他仍利用贵丰项目骗借了蒋文槐,蔡德清,蒙兴智,周乐标等28人近百多万元的资金,合同是贵丰章印,资金直接进入王勇个人的银行卡,他讲愿承担责任,他就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再则,王勇还以与项目方打官司和去项目方追款为借口,用白条收据向几十名出借人骗借了近几百万元,诈骗手段极为恶劣! 四、据金融办的工作人员声称,王勇开的汇通惠公司是金融行业里的中介类服务公司,只是一个按交易额,收取合法额度中介服务费用,为借贷双方搭建的枢纽平台。 王勇的凯里汇通惠公司这样的金融服务行业只有介绍的权利,没有直接接触交易款项的权利!
更不用说自己收款自己支配的权利! 更没有违法收取资金自己犯罪地去挥霍的特权! 因此,光拼这一条,王勇的汇通惠公司,就涉嫌金融诈骗! 五、既然王勇名下财产已经全部冻结没收,凭什么?从哪里有钱来聘请律师?! 既然王勇能花钱来聘请律师,那么所花的钱,也必然是汇通惠诈骗案广大受害者的血汗钱! 如果非得要说是王勇自己的钱,也可以。但前提条件必须是,王勇已经退还了汇通惠所有受害者的血汗钱!否则在情、理、法上都说不过去! 既然是汇通惠诈骗案广大受害者的血汗钱,那么在法庭上的律师就应该为广大受害者服务! 坚决不能成为吃家饭拉野屎的禽兽! 本次本案王勇的辩护律师罗新明,从王勇开办公司起,就是王勇聘请的汇通惠公司法律顾问。对于无知倒识的王勇而言,没有罗新明这个表面上的法律顾问在犯罪的指导,就没有王勇一步步触犯法律的犯罪,因此,罗新明才是促成王勇犯罪的师父,他具有股东的嫌疑,存在共犯的条件。
作为个体的我们,又没有执法权利,又没有监管权利,根本无法分辩该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的啊! 人民群众与该公司的合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签订的,理应在国家颁布的《合同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想通过把王勇汇通惠案定为非吸,就将受骗上当的人民群众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变成一张废纸,人民群众在该案省吃俭用辛辛苦苦积攒的血汗钱就打水漂吗? 为此,特别请求相关部门依法做好该案的善好工作,尤其是在追赃挽损,确保出借人的人权、诉讼权及受损资金的保护权等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妥善处理好。 避免把本来没有的矛盾,制造成为影响安全稳定团结的矛盾! 三、我们认为王勇汇通惠一案应涉嫌巨额经济诈骗,出借人受害人出具在公安的材料足以佐证,王勇吸收的近80%以上的资金都是在项目方断资后,王勇等仍利用该断资项目向完全不知情的出借人骗借。
仅以王勇在法庭上保证的贵丰项目为例,他用贵丰项目吸资达3700多万元,实际投放贵丰才100万元,他说至2019年5月贵丰还清这100万元后,再也没用贵丰项目吸收过一分线,若有,他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事实上,据不完全统计,自2019年5月20日至8月底,他仍利用贵丰项目骗借了蒋文槐,蔡德清,蒙兴智,周乐标等28人近百多万元的资金,合同是贵丰章印,资金直接进入王勇个人的银行卡,他讲愿承担责任,他就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再则,王勇还以与项目方打官司和去项目方追款为借口,用白条收据向几十名出借人骗借了近几百万元,诈骗手段极为恶劣! 四、据金融办的工作人员声称,王勇开的汇通惠公司是金融行业里的中介类服务公司,只是一个按交易额,收取合法额度中介服务费用,为借贷双方搭建的枢纽平台。 王勇的凯里汇通惠公司这样的金融服务行业只有介绍的权利,没有直接接触交易款项的权利!
更不用说自己收款自己支配的权利! 更没有违法收取资金自己犯罪地去挥霍的特权! 因此,光拼这一条,王勇的汇通惠公司,就涉嫌金融诈骗! 五、既然王勇名下财产已经全部冻结没收,凭什么?从哪里有钱来聘请律师?! 既然王勇能花钱来聘请律师,那么所花的钱,也必然是汇通惠诈骗案广大受害者的血汗钱! 如果非得要说是王勇自己的钱,也可以。但前提条件必须是,王勇已经退还了汇通惠所有受害者的血汗钱!否则在情、理、法上都说不过去! 既然是汇通惠诈骗案广大受害者的血汗钱,那么在法庭上的律师就应该为广大受害者服务! 坚决不能成为吃家饭拉野屎的禽兽! 本次本案王勇的辩护律师罗新明,从王勇开办公司起,就是王勇聘请的汇通惠公司法律顾问。对于无知倒识的王勇而言,没有罗新明这个表面上的法律顾问在犯罪的指导,就没有王勇一步步触犯法律的犯罪,因此,罗新明才是促成王勇犯罪的师父,他具有股东的嫌疑,存在共犯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