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捍卫中国尊严
2023-04-09 来源:句子图
强烈要求撤销凯里市公安局“凯公(大)行罚决字[2020]2969号”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余俊 被申请人:凯里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请求: 撤销“凯公(大)行罚决字〔2020〕29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2020年12月28日,我因为网络发表《因为配合巡视组工作被陷害》文章,被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公安局治安专班以大十字派出所的名誉诱捕我的环节,有至少十几处实在是实足的荒唐可笑。 “十”为大,意为满,为了表达我的愤慨,我特意学着这帮治安专班,也来一个生拉活扯,硬生生地把他们的荒唐压缩成十条,以为十足…… 一、凯里市公安局治安专班以大十字派出所名誉诱捕我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违反公安部为诽谤罪作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
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严格准确、依法办理好侮辱、诽谤案件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化解矛盾,避免因执法不当而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 准确把握侮辱、诽谤公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及基本要件。”的警示而颁发的公通字[2009]16号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中“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在没有原告主体这最基本最起码的法律要件的前提条件下,就违法地以“诽谤他人”的罪名,把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公权私用地拘留了我这么一位遵纪守法的典型模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