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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非法行政拘留余俊的诉状(11)

2023-04-08 来源:句子图
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严格准确、依法办理好侮辱、诽谤案件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化解矛盾,避免因执法不当而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 准确把握侮辱、诽谤公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及基本要件。” “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通过治安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纠纷;
对于调解不成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时,要深入细致,辨法析理,努力争取让违法犯罪行为人和被侵害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结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规定! 应该按照该文件中“对于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侮辱、诽谤治安案件,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对于不按照规定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不服从上级公安机关命令,违反规定对应当自诉的和不构成犯罪的侮辱、诽谤案件立案侦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相应责任。”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 为此,本人余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撤销非法行政拘留余俊的诉状


”之规定,依法要求: 一、撤销凯里市公安局违法对我作出的『凯公(大)行罚决字(2020)年29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并向我赔礼道歉! 二、追究执法者违法执法的法律责任; 三、赔偿我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150万元)人民币和精神抚慰金七百五十万元(750万元)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余俊 2021年6月26日 附件: 一、凯里市公安局『凯公(大)行罚决字(2020)年29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壹份。 二、网络上有关王华胤身份证明壹份。 三、凯里市公安局『凯公拘解字第【2020】934号』凯里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壹份。 四、凯里市公安局『凯公拘解字第【2020】958号』凯里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壹份。 五、余俊居民身份证壹份。 共五份计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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