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非法行政拘留余俊的诉状(10)
2023-04-09 来源:句子图
”的规定,接受社会和公民特别是当事人我的监督,而且汇通惠罪犯后台和保护伞还到处利用社会关系和动用手中掌握的权利,启动汇通惠案件受害者及其亲朋好友所在单位或者街道派出所,对汇通惠案件受害者进行恐吓打压! 我保留行使法律赋予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的检举、控告和监督的权利! 并随时随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有关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出现的各项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作为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维护法律尊严的神圣权利,依法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当事执法警察的责任! 2020年12月29日凯里市公安局治安专班发出的《凯公(大)刑罚决字【2020】2926号拘留证》对余俊作出的违法拘留,违反了公安部颁发的公通字[2009]16号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中~ “各级公安机关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