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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非法行政拘留余俊的诉状(5)

2023-04-09 来源:句子图
其行为有触犯本款法律规定,应该受到“从重处罚”的违法嫌疑!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凯里市治安专班是否依法登记,或者诱捕我,被我控告以后,才补办有关手续,此处值得怀疑!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凯里市治安专班,以我网络发表《因配合巡视组工作被陷害》文章为借口,在诱捕我的环节中竟然先后以『寻衅滋事』、『吸毒』、『诽谤他人』、『盗窃』等罪名给我上纲上线,他们数次告知我的罪名,让站在法治十字路口的我,不知道了东西南北,让我彷徨在了法律的十字路口,找不到了神圣的法律正确的方向。
不知道应该如何给我这所谓的违法嫌疑人定罪,我又不知道自己所犯何罪,凯里市公安局治安专班也不知道我所犯何罪?就不得不面对大于天的人情面子,被有心人牵着鼻子想方设法给我安上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罪名,这汇通惠的后台和保护伞也太没有最基本的政治水平和最起码的法律水准!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在『20201222事件』治安专班询问我及陪杀的另外五位汇通惠案件受害者和『20201228事件』治安专班询问我的过程中,有“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嫌疑,这方面有法律规定永久保存的执法记录仪为证。 请神圣的法庭,调取当时的执法记录,以正视听,还案件的本来面目。

撤销非法行政拘留余俊的诉状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凯里市治安专班,没有依法按照执法程序对我进行传唤,而是违法地以凯里市大十字派出所的名誉诱捕我这么一位,写文章只是涉嫌触犯民事纠纷,这么一般简易程序案件的合法公民! 这就才是典型的违法执法知法犯法的行为,我保留追究这“罪加一等”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凯里市治安专班竟然是在我被又非法又超期拘留出来以后,非得要我亲自打开我自己的手机,取得在『我为黔东南代言』微信公众号上《因配合巡视组工作被陷害》文章是我发表的证据,才把我的手机归还给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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