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条例关系黔东南前途命运(2)
2023-04-09 来源:句子图
2020年4月29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 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中的重点、获得特殊政策的和特别体现少数民族自治特色的条款~ 第五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八条 自治机关传承和发展民族优秀文化,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除苗族、侗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十三条 …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苗族或者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十六条 自治州州长由苗族或者侗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第十七条 自治州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名称牌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苗文和侗文三种文字。 第十八条 自治机关制定人才开发规划,采取各种措施从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类人才,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类人才。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可以对苗族、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予以适当照顾。
对艰苦边远地区岗位,可以采取放宽年龄、学历、专业及开考比例限制等方式招录。 对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简化考试程序聘用,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核聘用。 民族乡和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岗位招录熟悉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才。 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鼓励州内外各类人才参加自治州的各项建设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苗族或者侗族的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苗族、侗族语言文字。 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规范汉字或者苗文、侗文。
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州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加强农特产品、民族工业产品、民族文化产品等各类商品市场的建设,支持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商品流通和市场繁荣。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依托,发展主导产业,培育特色产业,改造、提升传统工业,推进工业化进程。 第四十条 自治机关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贸易、民族工艺品和民族特需商品重点生产企业,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求。 对上级下达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扶持民族产业发展,支持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城乡的规划、建设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地方特点和历史文化,保持民族建筑风貌,保护民族文化村寨和标志性历史性建筑物、构筑物。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苗族或者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十六条 自治州州长由苗族或者侗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第十七条 自治州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名称牌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苗文和侗文三种文字。 第十八条 自治机关制定人才开发规划,采取各种措施从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类人才,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类人才。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可以对苗族、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予以适当照顾。
对艰苦边远地区岗位,可以采取放宽年龄、学历、专业及开考比例限制等方式招录。 对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简化考试程序聘用,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核聘用。 民族乡和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岗位招录熟悉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才。 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鼓励州内外各类人才参加自治州的各项建设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苗族或者侗族的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苗族、侗族语言文字。 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规范汉字或者苗文、侗文。
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州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加强农特产品、民族工业产品、民族文化产品等各类商品市场的建设,支持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商品流通和市场繁荣。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依托,发展主导产业,培育特色产业,改造、提升传统工业,推进工业化进程。 第四十条 自治机关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贸易、民族工艺品和民族特需商品重点生产企业,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求。 对上级下达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扶持民族产业发展,支持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城乡的规划、建设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地方特点和历史文化,保持民族建筑风貌,保护民族文化村寨和标志性历史性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