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
2023-04-09 来源:句子图
第二条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贵州省东南部苗族、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辖区为:凯里市、丹寨县、麻江县、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岑巩县、三穗县、天柱县、锦屏县、黎平县、从江县、榕江县、雷山县、台江县、剑河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凯里市。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依法治州,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发挥民族文化和生态环境优势,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生态良好、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七条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八条 自治机关传承和发展民族优秀文化,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州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十条 自治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自治机关推进移风易俗,树立社会文明新风,形成与民族文化传统相承接、与时代发展相一致的新民俗。 第十一条 自治州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依法治州,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发挥民族文化和生态环境优势,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生态良好、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七条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八条 自治机关传承和发展民族优秀文化,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州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十条 自治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自治机关推进移风易俗,树立社会文明新风,形成与民族文化传统相承接、与时代发展相一致的新民俗。 第十一条 自治州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