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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3)

2023-04-08 来源:句子图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自治州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除苗族、侗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苗族或者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自治州自治条例的修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州州长由苗族或者侗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苗族、侗族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名称牌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苗文和侗文三种文字。
第十八条 自治机关制定人才开发规划,采取各种措施从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类人才,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类人才。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可以对苗族、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予以适当照顾。 对艰苦边远地区岗位,可以采取放宽年龄、学历、专业及开考比例限制等方式招录。对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简化考试程序聘用,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核聘用。民族乡和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岗位招录熟悉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才。 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鼓励州内外各类人才参加自治州的各项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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