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5)
2023-04-09 来源:句子图
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根据自治州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结合,推进经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州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第二十五条 自治机关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循序渐进,因地制宜,融合发展,保持特色,统筹推进乡村振兴。
自治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粮食生产,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因地制宜,面向市场,依靠科技,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特色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加大对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的基本保障与发展扶持,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水土流失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资源性资产进行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州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州依法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依法保护林地、草场、湿地,禁止破坏森林、草场、湿地。 自治州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依照国家规定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并鼓励利用林业资源发展林下经济。 自治州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自治州依法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禁止非法采集。 自治州禁止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
自治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粮食生产,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因地制宜,面向市场,依靠科技,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特色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加大对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的基本保障与发展扶持,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水土流失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资源性资产进行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州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州依法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依法保护林地、草场、湿地,禁止破坏森林、草场、湿地。 自治州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依照国家规定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并鼓励利用林业资源发展林下经济。 自治州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自治州依法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禁止非法采集。 自治州禁止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