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7)
2023-04-09 来源:句子图
第四十六条 自治机关加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自然灾害防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州各市、县的财政是自治州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州的财政收入。 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自治州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州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自治州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州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因受自然灾害、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自治州财政减收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自治机关确保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落实到县、市。
自治州对财政困难县和民族乡予以照顾。 自治机关对自治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州实际,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对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批准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或者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州鼓励金融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 社会事业 第五十二条 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自治州的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招生办法。基本普及十五年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发展民办教育。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各级各类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义务教育以市县为主,依法保障教育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自治州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经费、师资、设备等方面给予的照顾,设立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民族中小学,采取措施资助困难学生就学,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自治州各级各类学校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支持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实施双语教育,并根据实际需要做好双语师资的培养、培训和配备工作,将民族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五十四条 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倡尊师重教,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鼓励教师到边远地区从事教育工作。 自治机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各级各类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土地和校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鼓励自主创新,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
自治州对财政困难县和民族乡予以照顾。 自治机关对自治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州实际,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对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批准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或者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州鼓励金融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 社会事业 第五十二条 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自治州的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招生办法。基本普及十五年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发展民办教育。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各级各类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义务教育以市县为主,依法保障教育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自治州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经费、师资、设备等方面给予的照顾,设立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民族中小学,采取措施资助困难学生就学,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自治州各级各类学校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支持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实施双语教育,并根据实际需要做好双语师资的培养、培训和配备工作,将民族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五十四条 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倡尊师重教,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鼓励教师到边远地区从事教育工作。 自治机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各级各类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土地和校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鼓励自主创新,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