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6)
2023-04-09 来源:句子图
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因地制宜发展畜牧业,建立和完善品种改良、疫病防治、饲料及畜禽产品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 自治州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稻田和水域,发展生态水产养殖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快农村路网建设,加强公路管理和养护,保障地方公路的畅通。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广播、电视、邮政、通信等事业和大数据产业。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吸引外来资金、技术和人才参与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利用资源优势,发展对外贸易。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加强农特产品、民族工业产品、民族文化产品等各类商品市场的建设,支持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商品流通和市场繁荣。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依托,发展主导产业,培育特色产业,改造、提升传统工业,推进工业化进程。 第四十条 自治机关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贸易、民族工艺品和民族特需商品重点生产企业,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求。 对上级下达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扶持民族产业发展,支持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 第四十一条 自治机关自主管理隶属于自治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国家机关如需改变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应当征得自治机关同意。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对可以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工建设。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在自治州安排基础设施项目和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加强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自治州城乡的规划、建设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地方特点和历史文化,保持民族建筑风貌,保护民族文化村寨和标志性历史性建筑物、构筑物。 自治州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 第四十五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配套建设、科学管理,实现可持续利用。充分利用民族文化与生态环境资源优势,发展旅游产业,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促进民族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打造国内外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 自治州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开发、经营旅游项目,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加强农特产品、民族工业产品、民族文化产品等各类商品市场的建设,支持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商品流通和市场繁荣。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依托,发展主导产业,培育特色产业,改造、提升传统工业,推进工业化进程。 第四十条 自治机关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贸易、民族工艺品和民族特需商品重点生产企业,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求。 对上级下达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扶持民族产业发展,支持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 第四十一条 自治机关自主管理隶属于自治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国家机关如需改变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应当征得自治机关同意。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对可以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工建设。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在自治州安排基础设施项目和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加强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自治州城乡的规划、建设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地方特点和历史文化,保持民族建筑风貌,保护民族文化村寨和标志性历史性建筑物、构筑物。 自治州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 第四十五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配套建设、科学管理,实现可持续利用。充分利用民族文化与生态环境资源优势,发展旅游产业,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促进民族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打造国内外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 自治州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开发、经营旅游项目,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