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8)
2023-04-09 来源:句子图
普及科技知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技术引进、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扶持民营企业开展院企技术合作和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十六条 自治机关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文化事业。抢救和保护民族工艺、历史遗迹、文物古迹等文化遗产,培养民族文艺人才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挖掘、整理、保护和传承红色文化。 自治机关加强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传承和研究工作,收集、整理、编译、出版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和图书,关心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人员。 第五十七条 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 自治州加强对中医药、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研究和应用,发展民族医药业。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加强体育健康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和竞技体育活动,提高体育竞技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六十条 自治州逐步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社会救助等制度。 自治州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帮助和救助孤寡老人、孤儿、困境儿童和残障人士等困难人群。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依照国家规定加强同国内外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与健康、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二条 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六十三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 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六十五条 自治机关强化基层社会治理,鼓励依法开展基层自治实践,发挥村规民约等对社会秩序的调适和规范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和民族团结。 支持和指导民族学会等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增进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为目的,依法依规参与各类民间矛盾纠纷调解。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提倡本州少数民族公民着民族服饰。 鼓励自治州各级旅游、外事接待等窗口服务行业在日常工作中着民族服饰。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日常外事活动、旅游接待和节庆活动中着民族服饰。鼓励各级学校校服体现民族元素和民族特色。 第六十七条 自治机关支持和帮助民族乡和其他散居少数民族加快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第六十八条 每年7月23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全州公民放假2天。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加强体育健康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和竞技体育活动,提高体育竞技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六十条 自治州逐步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社会救助等制度。 自治州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帮助和救助孤寡老人、孤儿、困境儿童和残障人士等困难人群。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依照国家规定加强同国内外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与健康、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二条 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六十三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 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六十五条 自治机关强化基层社会治理,鼓励依法开展基层自治实践,发挥村规民约等对社会秩序的调适和规范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和民族团结。 支持和指导民族学会等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增进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为目的,依法依规参与各类民间矛盾纠纷调解。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提倡本州少数民族公民着民族服饰。 鼓励自治州各级旅游、外事接待等窗口服务行业在日常工作中着民族服饰。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日常外事活动、旅游接待和节庆活动中着民族服饰。鼓励各级学校校服体现民族元素和民族特色。 第六十七条 自治机关支持和帮助民族乡和其他散居少数民族加快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第六十八条 每年7月23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全州公民放假2天。